主席、副主席: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全體代表以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。
任期:鄉民代表-由鄉民分四個選區,依法選舉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行政人員:行政單位:置祕書、組員、技工、工友各一人。
鄉民代表會職權如下:
- 議決本鄉規約。
- 議決本鄉預算。
- 議決本鄉臨時稅課。
- 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。
- 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業機構組織規程。
- 議決本鄉公提案事項。
- 議決本鄉決算報告。
- 議決本鄉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- 接受人民請願。
-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、賦予之職權。
代表會地址:雲林縣大埤鄉中山路8號
電話:05-5912019
鄉民代表會會議之召開:
- 定期大會:
依據台灣省鄉、鎮、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鄉、鎮、縣轄市民代表會,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應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。
- 臨時會:
經鄉長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,以屬於代表會職權而有時間性之事項,請求開會時,主席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,或主席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,其召集次數每年不得逾五次、每次不得逾三天,除第三章有關之臨時會外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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